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促进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不断推动社会组织结构和功能的优化与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依据《衢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和《衢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与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三条 凡是根据本办法征集与评选之规定,在衢州范围内征集和评选出的社会组织,均有资格成为资助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资金资助;
2、场地资助;
3、设备资助;
4、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资助;
5、管理咨询资助。
第五条 社会组织接受资助的项目应当具有引领或推广示范性和社会公益性。
第三章 征集与评选
第六条 本会负责社会组织基金项目的征集、评选、评估和审批及监督执行。
第七条 社会组织发展基金项目征集信息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发布。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提出资助申请。
第八条 社会组织发展基金项目每年征集评选一次,在每年发布征集和评选时提出年度征集和评选的重点。
第九条 征集主要类型为:
1、公益活动、公益事业品牌活动;
2、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尤其是有利于改善民生、增进公共福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项目;
3、社会组织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创新实践;
4、推介和展示社会组织风范;
5、社会组织及其活动进行评估;
6、基金会理事会认为需要支持、资助的项目。
第十条 每年评选活动的申请日期为1月1日至3月31日。资助资金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征集原则:在征集过程中,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确保受助社会组织社会效益的****化。 具体要求有: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
2、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具备一定可操作性、机构发展可持续性和模式可复制性;
3、申请组织自身具备规范组织结构和稳定团队;
4、财务透明,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1、初评:评选机构对申请组织及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入围项目(一般数量为最终受助社会组织的3倍)。根据需要,可对部分入围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向理事会提交考察报告,作为评选依据。
2、终评:理事会对入围项目进行评定,确定最终受助社会组织。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1、符合本办法总则规定;
2、有申请书,并附有详细、科学的计划和预算;
3、具有健全的实施机构和监督机制;
4、设立有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申报文件及内容
申请组织需提交书面《衢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项目申请报告》,并根据本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含经过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其他可证明资质的材料、活动经费预算等)。
第十五条 受助社会组织确定后,本会将与受助社会组织签署《受助社会组织承诺书》。
第十六条 公众宣传:在基金资助的相关活动中,需对项目予以宣传,并将项目标识置于明显位置。
第四章 资助资金形式及标准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发展基金项目采用与受助社会组织共同出资的形式,基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50%,特殊情况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资助资金的拨付
第十八条 资助资金原则上按3:5:2的比例分三次拨付,即第一次拨付资助资金的30%,第二次拨付50%,第三次拨付20%。
第十九条 第一次资助资金的划拨:资助协议签署后,拨付资助总额的30%。
第二十条 第二次资助资金划拨:受助社会组织应向理事会提交中期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通过理事会的检查评估后,拨付资助总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第三次资助资金划拨:受助社会组织向理事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通过理事会的检查评估后,拨付资助总额的20%。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资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执行过程中,理事会将对受助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以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十四条 受助社会组织应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对于实施中发生的影响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及时向理事会反映。
第二十五条 收到资助资金后,至执行完毕期间,基金会有权利要求受助社会组织随时向理事会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受助社会组织必须积极配合和支持理事会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理事会正常行使权利和开展工作。
第七章 评估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检查评估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
1、中期评估:在项目执行后,受助社会组织向理事会提交中期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理事会对受助社会组织进行检查评估。
2、终期评估:项目完成后,受助社会组织向理事会提交自查报告和申请验收报告,理事会将对其实施检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受助社会组织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资金使用质量,对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予以奖惩,如在公开媒体公布或考虑下一期继续资助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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